(2016)鲁0704执10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潍坊正德食品有限公司与潍坊北方纸业有限公司、吴夕文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正德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北方纸业有限公司,吴夕文,牟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10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潍坊正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潍州路十九公里东。法定代表人杨士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北方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潍州路十四公里西侧。法定代表人吴夕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夕文,潍坊北方纸业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牟爱玲,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正德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北方纸业有限公司、吴夕文、牟爱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潍坊北方纸业有限公司、吴夕文、牟爱玲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牟作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