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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郭福祥与苏铁牛、润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福祥,苏铁牛,润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1250号原告郭福祥,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苏铁牛,男,汉族。被告润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三街5号,现地址不详。法定代表人张庆华,公司总经理。原告郭福祥诉被告苏铁牛、润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按照原告郭福祥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同时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准确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后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郭福祥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福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退还原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娜日审判员斯琴高娃人民陪审员郝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张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