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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3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3民初1035号原告:袁某,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清,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某,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告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袁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袁某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袁某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3元,由袁某负担。审判员  章琼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