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山西金色庄园食品有限公司与青岛寰洲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金色庄园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寰洲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406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金色庄园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寰洲食品有限公司。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民终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青岛寰洲食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2285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