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淮北市相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晓梅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市相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晓梅,田德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市相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刘云。被执行人:吴晓梅,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被执行人:田德响,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本院在执行淮北市相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吴晓梅、田德响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晓梅、田德响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20000元(含执行费17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