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3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康彦荣诉西安联成修井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彦荣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3民初753号原告:康彦荣,男,汉族。法定代表人:刘玉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亚峰,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督,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原告康彦荣诉被告西安联成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康彦荣因证据不足,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彦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康彦荣负担937.5元。审 判 长 路永伟代理审判员 郭红霞人民陪审员 杨作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