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9民初1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吴江市阜大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吴江市阜大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14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永康路202号。负责人:陈刚,该行行长。被告:吴江市阜大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双熟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张阜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吴江市阜大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9月30日向原告方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4102元。原告在收到上述通知之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下页无正文)审判员 夏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玮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