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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8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鸡西市东方沃德选煤有限公司、天津建龙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东方沃德选煤有限公司,天津建龙钢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1243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东方沃德选煤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滴道河乡金铁村。法定代表人宋国繁,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建龙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504、2505房间。法定代表人张志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东方沃德选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建龙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津0116民初807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天津建龙钢铁实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东方沃德选煤有限公司欠款7248432.84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天津建龙钢铁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东方沃德选煤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建龙钢铁实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东方沃德选煤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东方沃德选煤有限公司尚未受偿债权为欠款7248432.84元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东方沃德选煤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天津建龙钢铁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天津建龙钢铁实业有限公司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东方沃德选煤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天津建龙钢铁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079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郡峰代理审判员  夏 叶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燕乔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