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0605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0605民初1321号原告:周某某,住白山市。被告:曹某某,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芸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廉志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