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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行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履行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04行初210号原告××,男。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被告××。原告××要求沈阳市××、××、××履行补偿协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9元减半收取505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石     丽     娟审判员 张     笑     晨审判员 郭郁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