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28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斌芳与被执行人周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银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斌芳,周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894-2号申请执行人汪斌芳,女,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周美艳,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汪斌芳与被执行人周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汪斌芳以本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和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6民终23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美艳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周美艳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美艳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5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广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福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