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执保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付胜勇与齐胜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胜勇,齐胜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保74号之三申请人:付胜勇,男,汉族,住庆云县。被申请人:齐胜宏,男,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付胜勇与齐胜宏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付胜勇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齐胜宏在庆云县供电公司的工资XX万元及住房公积金账户、查封被申请人齐胜宏名下雪铁龙轿车登记手续(车牌号为鲁XX)及被申请人齐胜宏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银行账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齐胜宏在庆云县供电公司的工资XX万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17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铁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