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4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庄烈丰庄某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烈丰庄某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4刑初52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烈丰庄某丰,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户籍地潮南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6)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烈丰庄某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厚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烈丰庄某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庄烈丰庄某丰因其父亲庄木安与被害人庄某5庄某雄生意纠纷一事而到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上东浦村中港桥头合兴染织厂办公室中质问被害人庄某5庄某雄引发纠纷。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庄烈丰庄某丰等人对被害人庄某5庄某雄进行殴打,被告人庄烈丰庄某丰还拿1个水壶砸打在场劝架的被害人庄某6庄某汉的头部、拿1个陶瓷烟灰缸砸伤被害人庄某5庄某雄左手尾指。随后,被告人庄烈丰庄某丰及被害人庄某5庄某雄、庄某6庄某汉各自到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庄某5庄某雄左手小指末节缺失,其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庄某6庄某汉未构成轻微伤。2016年1月6日,被告人庄烈丰庄某丰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19日,被害人庄某5庄某雄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庄烈丰庄某丰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庄烈丰庄某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发案现场拍照,峡山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刑事谅解书,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汕潮南检诉刑不诉(2014)49号不起诉决定书,证人庄某1庄某升、庄某2庄某和、林某林某林、庄某3庄某合、庄某4庄某明的证言,被害人庄某5庄某雄、庄某6庄某汉的陈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和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烈丰庄某丰因小故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烈丰庄某丰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犯罪,案发后被害方已谅解被告人庄烈丰庄某丰的行为,以及被告人庄烈丰庄某丰自愿认罪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庄烈丰庄某丰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庄烈丰庄某丰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烈丰庄某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伟贤人民陪审员 申剑锋人民陪审员 侯钦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奕生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