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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殷珊珊与被执行人胡玉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珊珊,胡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殷珊珊,女,汉族,1984年7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胡玉华,女,汉族,1951年12月1日出生。殷珊珊与胡玉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113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殷珊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现胡玉华与殷珊珊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由胡玉华延期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定期还款的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3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 行 长  杨 军执 行 员  林志栋执 行 员  朱 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崔凯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