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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3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凤英与郭长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英,郭长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3917号原告张凤英。委托代理人郭志高(系原告之长子)。委托代理人郭伍荣(系原告之五子)。被告郭长荣。原告张凤英与被告郭长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凤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凤英负担。审 判 长 高 阳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人民陪审员 魏长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彦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