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2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余某1与余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1,余某2,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2民初1669号原告:余某1,女,汉族,1978年3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辉,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2,男,汉族,1973年0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第三人: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古田县城东街道解放路***号B。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原告余某1与被告余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余某1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余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67元,减半收取3483.5元,由余某1负担。审判员 王前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萍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