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3民初2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红辉、吴新兰益阳湘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辉,吴新兰,益阳湘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3民初2899号原告:李红辉,男。原告:吴新兰,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国平,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益阳湘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桃花仑西路823号。法定代表人:郭跃明。原告李红辉、吴新兰与被告益阳湘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李红辉、吴新兰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辉、吴新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辉、吴新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红辉、吴新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安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