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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5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怀前与高尚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前,高尚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5112号原告:李怀前,男,1949年8月20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西良,新沂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尚春,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55号创业大厦。主要负责人:李春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远程,该单位法律顾问。原告李怀前与被告高尚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李怀前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9元,减半收取计259.5元,由原告李怀前负担。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