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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31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金晶晶与焦保保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1民初680号原告:金某某,女,汉族,1985年4月13日生。被告:焦某某,男,汉族,1987年6月14日生。原告金某某诉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日立案。原告金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乔 慧审 判 员  郭 欣人民陪审员  何宇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