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朱加行与殷秀梅、王兆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加行,殷秀梅,王兆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743号原告:朱加行,男,194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斌田,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秀梅,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王兆凤,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朱加行诉被告殷秀梅、王兆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朱加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朱加行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加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朱加行负担。审 判 长 张乃邓审 判 员 褚昭光人民陪审员 李绪付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符广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