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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0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高艳艳、时君青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高艳艳,时君青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044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863966310L。负责人孙伟,行长。委托代理人于永忠,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春艳,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艳艳,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时君青,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高艳艳、时君青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对被告高艳艳、时君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66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妙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