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民初5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红梅与华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梅,华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4民初5044号原告:张红梅。被告:华春梅。原告张红梅诉被告华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春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红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该项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10月16日,被告华春梅的丈夫董育祥因经营印刷厂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于2010年年底还清,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董育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一直未能还款。2014年7月,××去世。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华春梅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董育祥出具的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张红梅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此据,董育祥,2010.10.16号”。被告华春梅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对借条载明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另查,被告华春梅与董育祥系夫妻关系,于1991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事实,有本院调取的婚姻登记申请表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梅与董育祥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该债务发生在董育祥与被告华春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夫妻一方未能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出借人知道的情况下,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华春梅未到庭答辩、举证,故本案借款应认定为董育祥与华春梅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华春梅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华春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红梅支付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华春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志劼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