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2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慧娟与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娟,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2097号申请执行人王慧娟,女,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新亚。王慧娟与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市中级人���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郑民二终字第191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生效后,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王慧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王慧娟尚未实现的债权本金120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1744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郑民二终字第19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绍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