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5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杰与李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536-3号申请执行人李杰,女,满族,1977年3月20日出生,农民,住梅河口市山城镇。被执行人李艳,女,汉族,1958年9月20日出生,退休职工,住梅河口市山城镇。本院在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杰与被执行人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告李艳给付原告马先玉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保全费270元,由被告承担。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殿龙执行员 马万德执行员 董海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