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4执2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290吴桂与马国平、魏殿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马国平,魏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2290号申请执行人吴桂,男,1956年2月2日生,汉族,住泗洪县。被执行人马国平,男,1962年7月6日生,汉族,住泗洪县。被执行人魏殿平,女,196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泗洪县。本院在执行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终字第01217号吴桂与马国平、魏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马国平、魏殿平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16年6月28日轮候查封马国平所有的位于泗洪县徐宁路东侧(中源物流城)2幢415至418的房产、查封魏殿平所有的位于泗洪县孙何中路西侧4幢102-108号的房产,2016年9月19日轮候查封马国平所有的位于实小路北侧文体公寓1幢402室、中源物流城2幢111、中源物流城2幢415至418,中源物流城2幢309至314、2幢409至414、中源物流城2幢319至322和泗州西大街北侧(站前广场)1幢103室房产,2016年9月2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马国平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未实际扣押),马国平在徐州万展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文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