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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6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王会海与孙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海,孙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6048号原告王会海,男,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孙勤,女,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朱壮志,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被告女婿。委托代理人王明亮,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海诉被告孙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