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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3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解世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解世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3895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组织机构代码77073646-0。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煜,该行员工。被告:解世从,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为与被告解世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解世从支付透支款本金17728.20元、利息6272.48元、费用7662.72元及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丰收卡(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5月19日,被告解世从向原告合作银行申请办理信用额度为20000元的丰收贷记卡,双方签订了一份《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被告解世从已知悉并理解《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卡(贷记卡)章程》的内容,自愿申领丰收贷记卡;被告应承担因丰收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息、滞纳金、超限费等);被告持卡消费从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支取现金及转账发生的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需从透支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透支利息,透支利息的结息日为每月月底,在次日起息,按月计收复利等内容。合约签订后,被告解世从向合作银行领取了丰收贷记卡(卡号为62×××75),信用额度为20000元。截止2016年3月20日,被告解世从使用丰收卡消费、取款,产生透支款本金17728.20元、利息6272.48元、费用7662.72元。该款被告未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解世从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丰收贷记卡透支款本金17728.20元,并支付截止2016年3月20日的利息6272.48元、费用7662.72元和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12元,由被告解世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磊人民陪审员  王根福人民陪审员  王学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佳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