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2302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医院护士。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故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撤诉是原告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也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