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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7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福川与张云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川,张云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7179号原告:张福川,男,1986年3月8日出生,其余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张云燕,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其余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张福川诉被告张云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张福川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福川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张福川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国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