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6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石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6631号原告石某,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王某1,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石某诉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于2016年9月2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石某及被告王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浦房权证浦阳字第052655-2房产及经营的浙G×××××出租车)。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2。在婚后共同生活中,由于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及婚外情,双方多次发生矛盾、争吵,性格暴躁的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暴,殴打原告。2014年4月,原告曾向浦江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原告撤诉。但原被告的感情至今没有好转,被告仍然参与赌博、婚外情,也经常打骂原告。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王某1答辩:不同意离婚的。双方感情是好的,而且小孩子还小。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石某与被告王某1于××××年××月××日在浦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2。原告曾于2004年向本院起诉被告,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后经调解由原告撤诉。现原告以被告存在赌博恶习、婚外情、家庭暴力致使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曾有起诉离婚后又撤诉的经历,现原告又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可见夫妻感情已有裂痕,但原告要求离婚之原因为被告存有赌博恶习、婚外情及家庭暴力,原告未能就此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鉴于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仍有意和好,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应给予原、被告一次修复夫妻裂痕之机会。只要原、被告彼此珍惜夫妻感情,以家庭为重,以子女为念,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本院对原告离婚之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石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楼其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潘灵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