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财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海东诉被申请人周永平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海东,周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财保113-1号申请人肖海东,男,汉族,1975年03月15日生,现住乌审旗苏力德苏木,牧民。被申请人周永平,男,汉族,1964年2月16日生,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受理申请人肖海东诉被申请人周永平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肖海东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周永平在乌审旗人民法院执行账户上的拍卖款项280000元,申请人肖海东用案外人毕力格图所有的丰田牌轿车(车牌号为蒙KKXX**号)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肖海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申请人周永平在乌审旗人民法院执行账户上的拍卖款项280000元予以冻结。2、对案外人毕力格图所有的丰田牌小轿车(车牌号为蒙KKXX**号)一辆的车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院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图 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萨仁格日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