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4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1546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