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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4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1546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