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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78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明文与苏理贵,深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佰利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788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明文。委托代理人徐永峰,广东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非平,广东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黄阁坑大围村(仅作办公用)。法定代表人洪朝佳。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明文诉被申请人深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粤0307民初788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76400元的财产(具体查封财产价值以查封清单为准)。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明文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深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镇墟镇某商业广场商铺某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章颖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玉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