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6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某、张某某之间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永寿县监军木材检查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6民初489号原告刘某,男,汉族,陕西省永寿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永寿县。被告永寿县监军木材检查站,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闫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主体与起诉案由均不对为由,而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修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胥雅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