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2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与杨振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杨振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45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翠林小区。法定代表人:张春岩,所长。被执行人:杨振宝,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与杨振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杨振宝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杨振宝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凯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