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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成林申请焦保辉民间借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林,焦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张成林,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8日,住永靖县。被执行人:焦保辉,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5日,住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229号张成林申请执行焦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焦保辉有马自达牌小轿车一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小轿车折抵部分债务后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宗明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