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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27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王磊、陈旭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王磊,陈旭升,河北腾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2753号之一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1号。主要负责人:刘健,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辉、霍帅祥,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磊。被申请人:陈旭升,系王磊丈夫。被申请人:河北腾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塔北路位同新村12号楼底商1012。法定代表人:王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王磊、陈旭升及河北腾轩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冀0104民初2753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告王磊、陈旭升及河北腾轩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2324.67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现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保全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旭升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115号山水郡11-2-202号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裕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彦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