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邹宏富与徐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宏富,徐聪,盛旭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2017号原告:邹宏富,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庆生,居民。被告:徐聪,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炳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盛旭兵,居民。原告邹宏富与被告徐聪及第三人盛旭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邹宏富于同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宏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宏富撤回对被告徐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邹宏富负担。审 判 长 徐冬红代理审判员 杨小英人民陪审员 姜踏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