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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执5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叶其昌与周良飞、竺丁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其昌,周良飞,竺丁芳,戴忠林,丁富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5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叶其昌,男,汉族,1966年9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周良飞,男,汉族,1974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竺丁芳,女,汉族,1983年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奉化市。被执行人戴忠林,男,汉族,1975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丁富良,男,汉族,1965年10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原告叶其昌与被告周良飞、竺丁芳、戴忠林、丁富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其昌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到2016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周良飞、竺丁芳、戴忠林、丁富良尚应支付钱款人民币800000元,利息人民币272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73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312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10970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良飞、竺丁芳、戴忠林、丁富良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其昌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108执5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建军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袁 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建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