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周道芬与谭娟,彭刚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道芬,谭娟,彭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217号原告周道芬,女,195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吴清华(特别授权),重庆安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志远(特别授权),重庆安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娟,女,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彭刚,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谭波,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道芬诉被告谭娟、彭刚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道芬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道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道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道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阿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世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