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民终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邱柏芳与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柏芳,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民终10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柏芳,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魏云,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萍,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邱柏芳与被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对原审原告邱柏芳与原审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人民政府纠纷一案作出的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吕 敏审 判 员 庄 小 鹏代理审判员 刘 亚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毓斌(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