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行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沙美娟与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美娟,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23行初164号原告沙美娟,女,198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外环北路668号。法定代表人陶峰,局长。原告沙美娟诉被告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沙美娟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沙美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美娟撤回对被告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沙美娟负担审 判 长 吴云霞代理审判员 陆婷婷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翛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