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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执2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南京市浦口区诚信钢模出租站与韦夕中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诚信钢模出租站,韦夕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250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诚信钢模出租站,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学府路居委会墩子组工模具厂。经营者范有桃。被执行人韦夕中,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南京市浦口区诚信钢模出租站与韦夕中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诚信钢模出租站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韦夕中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字4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鹏审 判 员  沈永成代理审判员  吴晓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