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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8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1128民初101号原告骆学飞与被告黄崇东身体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黄崇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8民初101号原告:骆某某,男,无业人员。法定代理人:骆金德,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娟,湖南超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崇东,男,农民。原告骆某某与被告黄崇东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原告骆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骆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骆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邓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利娟附本民事裁定书援引法律条文的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