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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2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段顺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顺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12刑初256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顺新,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偃��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2007年3月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7月4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4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第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顺新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9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顺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0日在云南打洛xx酒店,被告人段顺新经一名叫“红姐”的女人的安排及在两名男子的帮助下,在酒店内采取将41小份毒品从口中吞下,将2大份毒品从肛门塞入体内的方式体内藏毒。后被告人段顺新又按照“红姐”的指示,于当日从云南打洛坐车至景洪,又从景洪乘飞机至昆明。次日,被告人段顺新搭乘航班号为A6xxxx的航班从昆明前往南昌。在该航班抵达南昌时,被告人段顺新被抓获。2016年6月1日,被告人段顺新在医院排出41小份毒品以及2大份毒品。经称重,被告人段顺新运输毒品的毛重287.81克,净重226.98克。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缴获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含量为14.47克/100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银行明细,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影像检查报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被告人前科材料,刑满释放证明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顺新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226.98克,其行为构成了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关于其运输毒品系被他人胁迫的辩解无其他证据证实,且与庭审查明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顺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31年5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婷岚人民陪审员  欧芦优人民陪审员  戴国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