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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6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素枝申请执行李建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素枝,李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6执903号申请执行人:郑素枝,女,1966年1月8日生,住夹江县。被执行人:李建波,男,1985年8月18日生,住夹江县。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6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8日生效,判决书的判决内容为:被告李建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素枝各项损失共计69431.63元;被告李建波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2016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郑素枝依据该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请求为:由被执行人履行(2016)川1126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建波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9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建波实施了信用惩戒,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10月10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郑素枝进行了告知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郑素枝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6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 强审 判 员  周国庆代理审判员  张娜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