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4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前郭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某,包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原告前郭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吉0721民初4167号原告:前郭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前郭县前郭镇文化街巴特尔社区文新委。法定代表人:代淑英,系董事长。被告:陈某,女,1983年5月1日生,蒙古族,住前郭县。被告:包某,男,1975年2月28日生,住前郭县。原告前郭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原告前郭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陈某、包某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陈某、包某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前郭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前郭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子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