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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6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1)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反诉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6106号上诉人(一审反诉人):孟方荣,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上诉人孟方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85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孟方荣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请求受理反诉。事实和理由:孟方荣与吴建明、朱华明的借贷关系成立的先决条件是孟方荣以浙A×××××汽车作抵押为前提,但吴建明、朱华明在起诉时,隐瞒了孟方荣以汽车抵押才向吴建明、朱华明借款30000元的事实,有抵押合同为证。同时,在2016年4月21日孟方荣因被抵押的汽车失窃而向临平派出所报案,结果查到是吴建明、朱华明所为,其出具了抵押合同,派出所认为系民间借贷关系而未作处理。综上,孟方荣认为,本诉与反诉为同一法律关系,互相具有紧密联系。请求反诉与本诉并案审理。本院认为:吴建明、朱华明持借据要求孟方荣归还借款和孟方荣要求吴建明、朱华明赔偿因扣押汽车产生的损失系两个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对于孟方荣提出的反诉请求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孟方荣可就其主张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综上,孟方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江平审 判 员  崔 丽代理审判员  朱晓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