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6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汤艳平与李卫双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6087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艳平,李卫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民初6087号原告:汤艳平,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智恒,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卫双,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原告汤艳平与被告李卫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艳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智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卫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艳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欠款1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约定利息月息1%,暂计至2016年7月13日,利息为9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多次借款给被告,于2016年1月13日双方确认被告共欠原告人民币1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诿不予归还欠款,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李卫双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卫双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汤艳平借款。2013年8月12日,汤艳平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15万元交付给李卫双。2016年1月13日,李卫双向汤艳平出具欠条,约定欠款金额为15万元,还款期限为2016年7月15日,借款利息为月息1分。还款期限届满后,汤艳平以李卫双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欠条、中国工商银行明细信息打印件和电子银行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汤艳平与被告李卫双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还款期限届满后,李卫双未按约定偿还借款15万元,对于汤艳平主张李卫双偿还借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为月息1分,即月利率1%,对于汤艳平主张李卫双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卫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卫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汤艳平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3日起以15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元,由被告李卫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成臻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