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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吴继云与被执行人张大鹏探望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继云,张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593号申请执行人吴继云,女,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张大鹏,男,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吴继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大鹏探望权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6)黑1083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继云于2016年8月8日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大鹏现已按海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3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探望权,申请执行人吴继云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继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3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审判员  王燕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默飞 来源:百度“”